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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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电 商务部1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5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1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泰科纳聚合物公司 74.9%

(Ticona Polymers, Inc.)

2.其他美国公司 74.9%

欧盟公司:

1.塞拉尼斯生产德国有限及两合公司 42.0%

(Celanese Production Germany GmbH & Co. KG)

2.其他欧盟公司 42.0%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3.8%

(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32.6%

日本公司:

1.宝理塑料株式会社 43.7%

(POLYPLASTICS CO., LTD.)

2.旭化成株式会社 33.9%

(ASAHI KASEI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43.7%

自2025年1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共聚聚甲醛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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